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对产品的要求
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1.2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mg/kg

备注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以铅计)

40

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砷(以砷计)

10

?

甲醇

2000

?

 

 

对原料的要求
1、禁止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所列的禁用物质作为化妆品组分。
2、对于限制性禁用物质,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所作的规定。
3、化妆品中所用的防腐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4、化妆品中所用的紫外线吸收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5、化妆品中所用的着色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