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一)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符合进口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有关委托书的要求)。

(二)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合同需经受让方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由境外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