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的申报条件

1、申请保护的品种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

2、已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3、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4、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申报资料:

(一)证明性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文件《药品GMP证书》;对《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实施情况综述;其它。

(二)药学资料行国家药品标准;详细处方及制备工艺修订、提高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药品的原料、辅料标准;内包材标准;产品质量考核的有关资料及样品。

(三)安全性评价资料 毒理学试验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射剂安全性试验资料;不良反应监测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单位资质证明;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说明:具体申报资料项目应根据申报注册分类予以确定,详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保护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形式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5日内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所有表单在受理中心统一领取。

(二)、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打印表单、将审核意见和资料一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退审或申报单位申请撤回。审批事项:初次品种保护申请、同品种保护申请、延长保护期品种保护。